
南开中青年经济学者论坛第161期
题目:正史食货志零拾
报告人:张国旺 副研究员
主持人:关永强 教授
点评人:龚关 副教授 雷鸣 副教授
报告人简介:张国旺,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古代经济史研究室副主任、负责人,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教育学学士,历史学硕士,南开大学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有中国社会经济史、元史。著有《元代榷盐与社会》(2009),《元代灾荒史》(合著,2020年,获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一等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各一项,兼任中国经济史学会古代经济史专业委员会第九届理事,中国元史研究会理事。

时间:2026年6月12日(周五)14:00
地点:1zplay电竞比分网官网高层10楼会议室
欢迎广大老师同学们参加!
讲座内容简介:
窃以为,正史食货志是培养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生的最好教材。国内外前辈学者在正史食货志研究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主要集中在对食货志的笺证、注释、校读、汇编、校注、补正、译注,以及经济伦理思想、史源学、校勘补遗和具体问题的研究。然今天我们在阅读正史食货志的过程中仍然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重新校注正史食货志,特别是金史、元史食货志显得尤为必要。
从正史食货志来看,其编修经历了一个由平准、货殖到食货的过程。《史记•平准书》纪西汉政府通过官营商业收售物资以平抑商品价格的一种经济举措,《史记•货殖列传》则载利用货物生产与交换进行商业活动,从中生财求利者。其中虽然涉及士农工商四者,但由《史记•平准书/货殖列传》到正史食货志,我们注意到其中市场与政府的密切关系,对进一步探寻中国古代经济史的特征有着重要的意义,也与现今我们要求的“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原则相契合。
阅读宋元史食货志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其中隐含的经济文书的价值,如庄帐、盐引,也可关注古代经济立法,或与碑刻等史料相对照,纠正其中记载之讹误。试举例论之,不成系统,故取缪荃孙“藕香零拾”中“零拾”之意,请大家多多指教。
宋元文书中蕴含有很多文书词汇。如庄帐,梁太济在《中国历史大辞典·宋史》中对“庄帐”有简单的说明:“税户的庄田籍帐,上列庄田顷亩、四至、税额。由各户造报,官府批印后发还,以为凭证。”《中国经济史大辞典》则是根据《文献通考》的描述将“庄帐”视为民户田产所有权的凭证:“北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行方田均税法时所创的农田清册,各户田产经丈量、分等后,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文献通考》卷四)一户一册,作为民户田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书。”然庄帐并非北宋神宗熙宁年间所创。《三晋石刻大全·大同市南郊区卷》中保存有一件辽开泰五年(1016)所立的碑,碑阳为刘延贞庄帐,揭开了庄帐的真实面目。庄帐在辽、宋以前便已经存在,并为其各自沿用,至于其具体何时出现暂且还未见史料可证明;内容上,庄帐主要记载了民户归属地、民户所拥有田产的具体地理位置、四至和大小信息,庄帐也可用于记载民户其它特殊资产情况,如:花园、漕口等。因此,庄帐可以用作民户的田产或其它资产的产权证明,尤其在方田均税法中作为地符的组成部分有重要的利用价值,还可以在灾荒时期用于确定流民的来历。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自唐五代以来的庄园制经济一直以来即在宋和辽的所辖南北地区均有发展。
盐引。笔者对元代盐引有些探讨,曾指出元代盐引由政府统一印制,根据需办盐额下发给各盐运司。盐引有其固定模式,至元三十年,盐引曾进行改造。从记载来看,每道盐引的面额当为一引四百斤。《至正条格•盐课》部分首条所载或为元代盐引的文字照录,盐引中强调对私盐法和同私盐法的处理情况。
敕文。《金史•食货志》中存有很多所谓的“敕文”,这些敕文是皇帝通过敕令的形式下达,内容庞杂。如此这样可以揭示金代经济决策的具体程序和经济立法。
食货志中的记载也存在错误。如《元史•食货志》中记载山东地区食盐曾于《元史•食货志二•盐法》载太宗时山东之盐的管理始于庚寅年所设“益都课税所”。然《食货志二•商税》在太宗甲午年,始立征收课税所。两者之间存在矛盾。我们寻找到一通《大元故莒密盐使司判官王公(深)墓志铭》,其中明确记载了山东课税所设于甲午年,从而揭示了蒙元初期山东盐务治理的情况。可知课税所最初由耶律楚材设定,但并非始自太宗二年,或是甲午年。太宗二年所设或为宣差课税使,这也符合机构设定的由使职到机构的一般规律。随着奥都剌合蛮施行包买制,成为提领诸路课税所官,是为财赋征收的主要负责人。世祖时期,王文统主管财赋时,其女婿李璮得以专掌山东盐务,成为其经费的主要来源。待李璮之乱后,撒吉思行省抚治山东,将山东盐务收管。而阿合马得以中书左右部直接管辖山东都转运司所管盐务,从而将山东盐务直接收归中央管辖。